2018年10月18日10:20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武漢中院)就佐敦有限公司(下稱佐敦公司)訴佐敦(武漢)塗料有限公司(下稱武漢佐敦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武漢佐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佐敦”字號的企業名稱,停止侵犯佐敦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佐敦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目前,兩案判決均已生效。
佐敦公司於1926年在挪威成立,是一家知名的塗料供應商,武漢佐敦公司成立於2016年2月,經營範圍包括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等。
佐敦公司發現,武漢佐敦公司在未經其授權,將其在先註冊商標“JOTUN”註冊為域名,並作為企業網站進行宣傳,同時,在武漢佐敦公司經營的網站中,還以佐敦公司的武漢分公司的名義進行宣傳,並使用從原告網站覆制了產品說明等文件。不僅如此,武漢佐敦公司還在網頁中突出使用了一系列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並聲稱與佐敦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等。
溝通無果後,2017年12月,佐敦公司向武漢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武漢佐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商標侵權,變更或註銷企業名稱,共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等。
對此,武漢佐敦公司辯稱,其未侵犯佐敦公司的企業商號權,未惡意依傍佐敦公司的商號知名度,也未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佐敦公司僅因其網站標有類似商標而認定存在商標侵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於不合理不合法的訴求。不過,武漢佐敦公司表示,若其網站宣傳行為對佐敦公司產生了不良影響,其願意登報致歉、消除不良影響。
武漢中院經審理認為,武漢佐敦公司將佐敦公司註冊商標中的英文“JOTUN”作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同類商品的商業活動,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侵犯了佐敦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武漢佐敦公司的網站網頁設計與佐敦公司官網當中多個元素近似,在案證據表明,武漢佐敦公司在網頁上利用佐敦公司相關名稱進行虛假宣傳,其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雙方市場主體及銷售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武漢佐敦公司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法院判令武漢佐敦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帶有“佐敦”字號的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佐敦”文字;停止在網站上使用佐敦公司的企業名稱及相似的網站背景圖案和宣傳語。此外,武漢佐敦公司需賠償佐敦公司相應經濟損失。(張彬彬)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