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海報隱藏版權大問題

2018年09月27日08:03  

海報是一種常見的宣傳方式,如在電視劇播放之前,影視公司大都會大幅張貼和傳播海報,目的是讓公眾知曉電視劇的名稱、演員、導演、播放時間、播放頻道等。電視劇海報與電視劇密不可分,海報不僅能提供待播放電視劇的信息,更能吸引公眾眼球,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如何看待以電視劇為核心的海報的法律屬性?

 

 

  首先,電視劇海報是獨立的作品嗎?在“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下稱《產科醫生》案)中,法院指出,海報主要是通過劇照、繪畫、圖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創造性的有機整合,形成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美術作品。由此可見,盡管電視劇海報的目的是推介電視劇,但海報的制作過程不同於電視劇的制作,它可能屬於美術作品,如無特別約定其著作權行使不同於電視劇本身的著作權行使。

  其次,誰對電視劇海報享有署名權?電視劇海報一般是委托作品,由制片者委托制作,在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其無法享有著作權;即使合同明確約定海報的著作權由制片者行使,由於署名權是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不可剝奪,委托人也無法享有署名權。在《產科醫生》案中,法院認定海報是獨立於電視劇的作品,並指出海報的著作權由其作者享有,在沒有相關著作權證明的情況下,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無法通過推定成為海報的著作權人。

  此前,電影《爵跡》海報未署導演姓名引起導演不滿,有學者認為導演也應當在海報上享有署名權。這一觀點注意到影視作品的導演是推薦影視作品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卻忽視了署名權只能由作者享有。電視劇海報獨立於影視作品,除非導演也參與了海報的創作,否則依據現行著作權法電視劇海報上不告知公眾影視作品的導演是誰並不會侵害導演的署名權。

  再次,電視劇海報的宣傳功能如何實現?電視劇海報雖是因電視劇而創作,但作者卻可能和電視劇本身毫無關系,電視劇制片者與海報作者不約定清楚,有可能產生糾紛。制片者希望實現的宣傳功能當然需要制作精美的海報來實現,但海報要實現這些功能,須具備與電視劇有關的畫面以及電視劇關鍵信息,如介紹電視劇的表演者是誰、劇本作者是誰、導演是誰等。近幾年,電視劇出品方、編劇、導演的署名權糾紛頻發,在法律未將電視劇海報視為電視劇一部分的情況下,電視劇的署名規則無法延伸至電視劇海報,而只能依靠制片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盡量明確約定海報中應當出現的信息,以及約定制片者享有海報的著作權,以更好地保護影視作品的傳播,減少制片者與海報作者的利益衝突。另外,如果影視作品屬於動漫類,海報中可能涉及動漫形像,此時制片者也最好能與動漫形像設計者約定,由制片者行使海報上的動漫形像著作權。

 

 

  另外,擅自傳播海報侵權嗎?在《產科醫生》案中,法院認定網絡用戶上傳電視劇截圖的行為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即使該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款”所明確列出的情形,網絡用戶的行為也屬於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未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因而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在認定網絡用戶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時,還特別指出其合理使用行為有利於促進涉案作品的推廣與傳播。筆者認為,即使網友使用電視劇海報對該電視劇有負面評價,仍構成合理使用,因為合理使用只要求沒有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即可,至於實際是產生了積極影響還是消極影響在所不問。如果網絡用戶上傳電視劇海報的行為是為了評論和討論電視劇,而不是針對海報本身,制片者又能夠行使電視劇海報的著作權,判定這種行為是否影響電視劇海報的正常使用就顯得格外重要。筆者認為,應當將網絡用戶為了更生動地評論或討論電視劇而使用海報的行為也認定為合理使用。(何佳)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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