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法院1家炸雞店因商標激似法國名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遭法院要求改名,但老闆拒絕遵照判決,今天遭罰1450萬韓元(約新台幣41萬元)。
法新社與韓國英文報「韓國前鋒日報」(TheKorea Herald)報導,被罰款的金姓老闆把他在首爾的炸雞店取名為「LOUIS VUITON DAK」,不只店名和LV雷同,連商標也十分類似,餐巾和外帶紙盒印製的店名與商標圖樣,都激似名牌LV。
金老闆或許認為無傷大雅,但LV可不埋單,去年9月告上南韓法院,主張公司名稱被拿來賣炸雞有傷品牌形象。
首爾地方法院同意原告主張,去年10月要求金姓老闆停止使用LV為店名,若是不從,每天罰款50萬韓元。
金姓老闆後來把店名改成「chaLouisvui tondak」,但因仍有部分雷同,法院不認為金姓老闆充分遵守判決。
LV再次提告,法院因此在本週下令,金姓老闆這29天違反判決,需支付LV 1450萬韓元。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