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開公司的創辦人李幸長將公司16個四海遊龍商標權移轉至個人名下,四海遊龍鍋貼專賣店總公司提告涉及背信,由於李提出商標權移轉同意書及商標申請案申請權移轉同意書,新北地檢署認為此案屬兩造就商標權爭議的民事糾葛,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李幸長涉背信,今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指出,創辦四海遊龍鍋貼連鎖店的李幸長於101年間,離開經營團隊,董事也遭除名,卻遭四海遊龍總公司提告涉將公司的16個四海遊龍商標權移轉至個人名下,引起股東不滿,以總公司名義提告背信。
李幸長提出民國99年與強鮮公司簽署的四海遊龍16個商標權移轉同意書及商標申請案申請權移轉同意書佐證,認為李據此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移轉登記,並於民國100年取得商標權,認無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行,認為背信證據不足,今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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