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歌手齊秦5年前為爭取他創作音樂的著作權,不惜和環球音樂公司對簿公堂,前年最高法院判齊秦勝訴,讓他拿回名曲《大約在冬季》、《冬雨》等27首歌曲著作權,事後齊秦再對《獨行》、《鬪魚》等16首歌提訟,請求環球音樂返還授權伴唱帶業者所獲得的不當得利,智慧財產法院今判齊秦勝訴,環球音樂歸還齊秦22萬餘元。
齊秦原本提告指出,他當年創作《獨行》、《鬪魚》、《異鄉遊子》、《窗外》等16首歌曲,並未將音樂著作權轉讓給環球音樂出版及環球國際唱片公司,一度求償3000萬元及登報啟事,但經環球提出2001年至2014年相關授權合約,齊秦才改求償1998年至2001年部分。
環球辯稱這些音樂詞曲都是綜一公司1986年起陸續聘請齊秦發行唱片所創作,詞曲音樂及錄音著作權已轉讓綜一,而1990年寶麗金收購綜一之後,於1999年更名為環球公司,因此環球已取得該16首音樂著作權。
但智財法院認為,環球公司提出的綜一該16首音樂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有關「齊秦」簽名、印章卻是形式多樣,也跟齊秦提出的訴狀、銀行借據的簽名、印章不同,因此無法認定齊秦有轉讓給綜一,判決齊秦仍是該16首音樂著作的所有權人。
齊秦雖要求環球須對1998年至2001年間侵權行為提出賠償,但法官認為齊秦遲至2013年才提訟,已逾10年時效請求權,更何況事發至今時日久遠,連齊秦都不清楚這些歌曲的授權及範圍,因此判齊秦敗訴,環球無須賠償也不用登報啟事。
至於「不當得利」部分(請求時效權15年),法官認為環球將16首音樂授權給伴唱帶業者及他人使用,共獲利22萬餘元,這部分必須歸還給齊秦;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