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8 14:21
寶來文創公司徐姓負責人日前向監委陳師孟陳情指出,該公司從2008年起與鼎泰豐合作,設計生產包仔、籠仔等吉祥物及相關產品,在2009年同意將相關的「立體商標」讓給鼎泰豐,卻未同意讓與「平面商標」權,不過智慧財產法院未釐清事實爭點,駁回其上訴。陳師孟受訪說,他教請教智財權領域的律師也確認為判決有問題,因此已立案調查,了解法院對證據、事實的採用認定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及法令詮釋是否正確。
該徐姓負責人指出,當初僅有同意鼎泰豐註冊「包仔」、「籠仔」的「立體商標」,並無授權鼎泰豐可使用「包仔」、「籠仔」的平面圖案。不過鼎泰豐涉嫌偷偷將「包仔」等圖案小幅度修改後,註冊為鼎泰豐自己的平面商標,更於2015年時,無預警地以寶來文創時常無法如期交貨而終止契約。
陳師孟指出,該徐負責人陳情提到,智慧財產法院曲解寶來文創公司同意被告公司使用該公司所有著作物,申請註冊商標範圍,且錯誤認定該公司並非著作人,不享有著作人格權。
陳師孟說,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保障著作人權益、促進文創產業發展,有必要立案調查進一步了解實情的必要。
(陳雅芃/台北報導)
文章出自: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