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件商標引發五年紛爭,申請人註銷且未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成關鍵——企業註銷後商標申請主體隨之喪失嗎?
編者按:企業註銷後,其此前申請註冊的商標還能否被核准註冊?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8778266號“屈臣氏”商標糾紛案中給出了答案。一起來看看。企業註銷後,其此前申請註冊的商標還能否被核准註冊?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8778266號“屈臣氏”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糾紛案中給出了答案。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了其於2017年12月作出的(2017)京行終3370號行政判決書,法院終審判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廣東省佛山市南冠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南冠公司)於2014年4月21日被註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登出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准註冊。
據瞭解,被異議商標由南冠公司於2010年10月26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瓷磚、非金屬地板磚等第19類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在被異議商標法定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即2012年1月6日,英國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與其在先核准註冊於推銷業(替他人)等第35類服務上的第774065號“屈臣氏”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其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損害了其在先商號權,而且南冠公司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認為屈臣氏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屈臣氏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複審。
2014年4月15日,商評委作出複審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屈臣氏公司不服,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一審判決予以駁回。隨後,屈臣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悉,在該案二審審理期間,屈臣氏公司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報告,顯示南冠公司於2014年4月21日註銷,註銷原因為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屈臣氏公司據此主張,南冠公司註銷且在註銷之前並未對被異議商標進行轉讓,故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註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應由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來享有和行使。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南冠公司於2014年4月21日被註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尚無證據顯示南冠公司在登出前辦理了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變更手續,故被異議商標在喪失了申請主體的情況下不應被核准註冊。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作出的複審裁定,並判令商評委就屈臣氏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的異議複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王國浩)
行家點評
劉雲佳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律師:該案中,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及法院對於屈臣氏公司的主張均以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為由未予支持,二審法院最終在結合被異議商標申請人主體身份資格的客觀情況下,作出了被異議商標不應被核准註冊的判決。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由上述規定可見,商標是應在經營所需情況下申請的,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是應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主體資格的申請人行使的,商標是應被實際投入使用的。而屈臣氏公司在該案二審訴訟程式中提交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報告證明,被異議商標申請人作為企業已被註銷,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且暫無證據顯示該申請人對於被異議商標以轉讓或其他程式進行申請人的變更,此種客觀情形表明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已經喪失了主體資格,且被異議商標顯然也不具備被他人承繼或使用的可能。從遵循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所體現的立法本意,二審法院最終結合上述新事實作出了相應裁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中也有類似規定,即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辦理註銷手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對該商標不予核准註冊:行政裁決作出時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企業的營業執照已經被吊銷超過3年;無證據顯示被異議商標已被轉讓或被許可給他人使用;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企業未參加商標評審程式和後續訴訟程式,也未對其企業狀況及被異議商標情況作出說明或提出相關主張;被異議商標系對引證商標的複製、摹仿且兩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關聯。根據上述司法意見,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人企業為吊銷未註銷或已註銷等具體符合的情形時,可以適用中國大陸現行商標法第四條予以規制。(王國浩)
(責編:龔霏菲、王珩)
文章出處: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