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專利分類(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簡稱CPC)為USPTO與EPO共同合作開發的分類系統。於2013/1/1正式生效,且EPO於當時即使用CPC,不再使用歐洲專利分類(ECLA),而美國有2年的過渡期,於2015/1/1正式宣告由美國專利分類(USPC)轉換至CPC分類系統。
中國大陸於2013/6/3與EPO簽署備忘錄後即引進CPC,並於2016/1月起對專利新案進行CPC分類。
韓國則是分別於2013/6/5及2014/6/3與USPTO與EPO簽署備忘錄,自2015/1起對專利新案進行CPC分類。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月刊2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