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嗎?
審查基準第一篇第3章中描述到「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包括自然人及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成立之法人。但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外國公司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案,不以經我國認許為必要。惟外國公司註冊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號函參照)。」
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但是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方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我方人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若外國人在本地沒有住所或公司,則需委託像貝斯特這樣專業的專利代理人進行專利申請。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號函參照)。」
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但是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方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我方人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若外國人在本地沒有住所或公司,則需委託像貝斯特這樣專業的專利代理人進行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