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要件?
所謂的專利三要件就是產業利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依據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此三要件為除了專利法規定不可專利的情況外實體審查的判斷標準。實體審查時審查委員會依據專利說明書之內容,首先對產業利用性進行審查,接著是新穎性,最後才是進步性。在審查中有不符合者,審查委員將會發「審查意見通知」,通知申請人進行說明,而申請人針對審查委員所提出之內容對專利說明書進行說明或是修正,即為修正或是申復程序。
以下針對專利三要件進行說明:
1.產業利用性:是指申請案之內容能夠製造或者使用。
2.新穎性:申請案之內容在申請前,不論任何形式,不論任何地點被公開,申請時即不具有新穎性。
3.進步性: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以下針對專利三要件進行說明:
1.產業利用性:是指申請案之內容能夠製造或者使用。
2.新穎性:申請案之內容在申請前,不論任何形式,不論任何地點被公開,申請時即不具有新穎性。
3.進步性: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