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後不想繼續使用,應如何辦理?
商標權人視企業個別經營情況,若不再需要使用註冊商標以保障權利,得以書面向智慧局表示拋棄商標權,該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之日起消滅(商47○3)。
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45)。
如果是拋棄共有商標權,應經全體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標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拋棄,其拋棄的應有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
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45)。
如果是拋棄共有商標權,應經全體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標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拋棄,其拋棄的應有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