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CTM
-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 CTM),主要涉及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請的提交及審查的一個歐洲地區商標條約。由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EU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下稱歐盟商標局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自動在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下稱歐盟)的所有會員國直接獲得商標權保護。
CTM會員國
- 會員國
即為歐盟(European Union)會員國,歐盟商標(CTM)共有下列28個會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西班牙、英國、瑞典、克羅埃西亞。
- 詳細的歐盟會員國名單請參閱歐盟官方網站(EUROPA)的網頁: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申請歐盟商標(CTM)的優點
- 費用低廉
申請歐盟商標(CTM)的費用遠低於逐一向28個會員國提出商標申請的費用。申請CTM的費用甚至比申請單一國家的費用低廉。另外,辦理商標權延展的費用亦相對低廉。
- 整體核准
由歐盟商標局(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自動在歐洲聯盟所有會員國直接獲得商標權保護;不需額外辦理各國登記或領證等手續。
- 使用商標
經核准註冊的歐盟商標(CTM)只要在任何一個會員國使用,視同在所有會員國均已使用該歐盟商標;不會因為在某一會員國未使用該歐盟商標達5年以上,而被該會員國撤銷商標註冊。另外,歐盟商標(CTM)辦理轉讓、變更及商標權延展等,在所有會員國均發生效力。
- 多類申請
一件歐盟商標(CTM)申請案,除可多類申請外,如指定商品類別在3類(含)以內者,申請規費均相同,減少申請人的負擔。
申請歐盟商標(CTM)的缺點
- 整體核駁
相對於「整體核准」,經歐盟商標局(OHIM)審查核駁的歐盟商標申請案,在歐洲聯盟所有會員國均被「整體核駁」;因此,如果申請CTM的商標與任何一個會員國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權有所抵觸時,如經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且成立時,該CTM商標申請案將被OHIM駁回其註冊,亦即該CTM商標申請案將在歐洲聯盟所有會員國被「整體核駁」。
- 轉換申請
申請歐盟商標(CTM)如果被「整體核駁」時,申請人可將CTM商標申請案轉換成各個會員國的「國家申請」案,並且可以保留原CTM商標申請案的申請日為各個「國家申請」案的申請日。「國家申請」案將由各國單獨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註冊;因此申請人可能在部份會員國取得商標保護,免於被「整體核駁」。轉換成「國家申請」案時,其申請費用將依申請的國家分別計費。
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s)
商標定義
- 任何足以區分事業之商品或勞務之標章,其足以彰顯地理性,尤其是文字包括個人姓名,設計,字母,數字,商品之形狀或其包裝皆得成為共同體商標。
商標權期間
- 商標權期間
自申請日起10年。
- 商標延展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
國際優先權
- 歐盟為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國際條約的會員國,商標申請人得依上述各國際公約的規定,於提出第一次商標申請案後6個月內向歐盟提出商標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商標審查之基準日。
商標分類
- 尼斯分類
歐盟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
- 多類申請
同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標分類中。指定商品類別在3類(含)以內者,申請規費均相同;指定第4類起,每類加收額外費用。
商標審查流程
- 形式及絕對性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歐盟商標局(OHIM)自動對該申請案的申請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不明確時,則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通過形式審查後,隨即進行絕對性審查,審查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並符合商標的定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如為商品的普通名稱、說明性文字或產地名稱等,視為不具有顯著特徵。
- 異議公告
通過形式及絕對性審查的商標申請案,隨即由歐盟商標局(OHIM)進行異議公告。自異議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申請或註冊在先的CTM商標權或各會員國的國家商標權相同或構成近似時,得向歐盟商標局(OHIM)提出異議。
- 商標檢索
歐盟商標局(OHIM)進行異議公告同時,亦自動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檢索,並可選擇通知各會員國的商標局進行國家檢索。其商標檢索報告將主動通知申請人。商標檢索過程中,如果發現已有相同或近似的CTM商標權或各會員國的國家商標權申請或註冊在先時,歐盟商標局(OHIM)亦將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由各利害關係人決定是否提出異議。
- 冷靜調解
利害關係人在提出異議前,得與申請人會商協議,如取得共識時,申請人依雙方共識修改其申請內容(例如聲明不專用、修改指定商品/類別等),利害關係人不提出異議程序,該申請註冊的CTM商標仍可被核准註冊。雙方若事先無法取得共識且利害關係人正式提出異議程序後,雙方仍有一段冷靜期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歐盟商標局(OHIM)進行異議審查。
- 上述冷靜期間可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申請人於被異議時,得要求異議人提出其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明,此項要求需在異議人提出異議理由書後行使。如發現異議人所有的註冊商標確有連續五年未使用的情形時,申請人得另外提出撤銷案要求撤銷異議人的註冊商標;如果撤銷成功時,申請人提出申請的CTM商標仍可被核准註冊。
- 審查時間
歐盟商標局(OHIM)在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約3-6個月完成形式及絕對性審查程序。如果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時,則約10-16個月可以取得歐盟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步驟
- 歐盟商標申請案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者,予以核准註冊,發給歐盟商標註冊證,並予核准公告。
撤銷程序
- 商標衝突
利害關係人自該商標之異議公告日起五年內,認為該商標的註冊有違反歐盟商標法(CTMR)規定的情形者,得要求撤銷其商標註冊。提出撤銷的基礎通常是該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利害關係人的馳名商標,或者有相同或近似於利害關係人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而有容易導致混淆之虞。
- 未使用
商標註冊後,若有不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五年的情形,任何人得申請撤銷該商標之註冊。
商標延展
- 商標權人若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之需要時,得於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並得不限次數申請延展。
- 逾期未申請延展者,仍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惟應加繳25%滯納金。
備註
- 歐盟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得依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的規定,指定歐盟保護其商標國際申請案。